12月1日,**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《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。而在本办法实施后,《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》(医保办发〔2019〕21号)同时废止。
公告指出,此举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0〕20号)有关要求,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指出,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(以下简称飞行检查)是指**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,对定点医药机构、医保经办机构、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。
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实施飞行检查:(1)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;(2)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;(3)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;(4)新闻媒体**,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;(5)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。
同时指出,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采取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的方式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飞行检查。因举报投诉、智能监控、新闻媒体**等涉及的可能造成重大基金安全风险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,以及保密需要等,可直接开展检查工作。
而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严格执行保密、回避、廉洁等纪律规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管理权限,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其中涉及: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、举报人信息和被检查对象信息、商业秘密,或者将检查获取、知悉的资料和相关信息用于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的;与被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亲属、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,不执行回避要求的等多种情形。
因参加飞行检查人员的不规范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。
附: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